安徽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2000]9号附件五)
| 为加强待聘人员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证我校教职工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聘人员的范围 1、本校事业编制内的人员,个人虽申请应聘但未获聘用者; 2、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3、下列人员不列入待聘人员范围: (1)因公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精神病、癌症患者,残疾人员。 (2)产假、怀孕及哺乳期间的女职工。 二、待聘人员的确定 各单位确定待聘人员须按一定组织程序进行。 1、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待聘人员,并列出拟待聘的原因; 2、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向拟待聘人员说明待聘原因,做好拟待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填写《安徽大学待聘人员登记表》(表中须写实性的写明待聘原因); 4、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 5、将登记表与拟待聘人员见面,经认可并签名;持有异议且不认可、不签名者,自单位签署意见并确定之日起,学校也视之为待聘人员并按本办法管理;但该待聘人员本人可在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超过6个月,调解、仲裁无结果而本人又拒不到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并接受统一管理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6、将登记表报学校聘用工作委员会审批; 7、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待聘批复送达待聘人员本人和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待聘人员的管理 1、待聘人员必须在待聘批复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到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登记;办理人事、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逾期15日不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待聘人员,帮助待聘人员通过进修学习、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并向校内外单位进行就业推荐。 3、待聘人员的待聘时间自待聘批复送达之日起计算,待聘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待聘期限届满,学校随即将其所有关系转入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4、待聘人员必须服从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管理、遵守国家法纪,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不予推荐就业,学校也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待聘人员的交流 1、待聘人员应转变择业观念,主动寻找工作岗位,积极联系校内外接收单位。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发布人才供需信息,组织供需多种形式的人才洽谈活动,积极推荐待聘人员竞争上岗。 3、各单位在用人时应优先考虑校内待聘人员。各单位在聘用待聘人员时允许试用,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由人事处办理调整手续;不同意接收的,仍回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待聘。 4、学校通过逐步清退临时工,安排待聘人员上岗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给待聘人员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5、凡学校提供了工作机会,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满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6、附属机构交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待聘人员,必须定向交流到附属机构。 五、待聘人员的待遇 1、待聘人员是学校正式教职工的一部分,享有正式教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 2、待聘人员的生活费自待聘的下月起按以下办法发放:1-6月,按本人原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费,不享受午餐补贴;7-12月,不享受午餐补贴和职务补贴;13-24月,不享受午餐补贴、职务补贴和30%津贴;25-36月,按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二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待聘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享受的生活待遇低于本人退休生活费标准(按待聘之日工资标准计算的退休费)的,按退休生活费标准发放。 3、待聘人员在试用期享受同岗位同职务人员工资待遇。 4、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未经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擅自在外单位就业的,如学校核查情况属实,将随即停止其享受的各项待遇并限期调出或返回。逾期不调出、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待聘人员在一年内的待聘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则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6、待聘人员待聘期间的住房、医疗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后勤服务机构、校办产业、附属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待聘人员,待聘期间的生活费由原所在单位支付,直到待聘人员正式受聘上岗时止。 六、待聘人员的培训 学校设立待聘人员培训专项基金,为待聘人员提供一定的条件,提高待聘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待聘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有针对性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岗位或技能培训,通过提高自身素质重新受聘上岗。 待聘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和技能培训,培训费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后勤服务机构、校办产业、附属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待聘人员的培训费由原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后勤服务机构、校办产业、附属机构的新进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3、待聘人员的管理和聘用过程中的争议由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大学待聘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民族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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